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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如何補償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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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如何補償安置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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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拆遷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7條規定,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這裏規定的只是對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的補償,但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後,國有土地使用權是無償收回的,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