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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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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改名字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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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派出所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續

  公民的户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户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户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動。  (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10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16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16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户口登記機關屍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  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户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羣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  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  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