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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舉證責任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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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衞舉證責任故意傷害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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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正當防衞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正當防衞人承擔,《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由人民檢察院或者稱控方承擔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明責任,如果按照我國通行的犯罪構成四要件來證明行為成立犯罪的標準來開展舉證活動的話,那麼檢察院的工作就是逐一對犯罪構成四要件逐一進行證明,使得所形成的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於正當防衞這類排除犯罪性的行為安排在犯罪構成體系之外評價,也就相當於免除了檢方對正當防衞的證明責任,至少説要求檢方對其承擔正當責任無據可循。

所以以田文昌為代表的律師團體也認為,正當防衞與緊急避險屬於典型的舉證責任轉移,控方只需證明危害後果及後果與被告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就完成了舉證責任。如果辯方聲稱正當防衞或緊急避免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這種觀點似乎能夠與《刑事訴訟法》第35條“辯護人要提出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的規定相吻合。

但實質上,證明責任是在事前的證明分配規則,即在證明開始之初就舉證責任予以明確,旨在督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質證義務,保證司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