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其中非法經營多件或者非法經營稀世國寶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一案中非法經營三級以上各級文物或者非法經營同級文物多件的,量刑時可參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有關規定。
(二)非法經營三級以上文物,其中可以由文物主管部門估價的,所評定的價格以及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利數額,可供量刑時參考。
(三)單位非法經營三級以上文物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