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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發票中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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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發票中護理費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賠償受害人的傷殘費用的一方必須是交通事故的責任方,即經由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確定的責任方,如果是責任方是多人的,就應當各自按照自己的責任進行分攤賠償費用,如果是無法確定各方的具體責任的,就應當由所有的的責任方進行平均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