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違約,法院強制執行租房違約金可行嗎?
一、房屋
租賃合同常見的違約情形: 1、在房屋租賃關係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於違約(合同另有
約定除外), 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2、
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4、
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5、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 6、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
訴訟解決。 二、約定房屋租賃違約金應注意: 1、違約金應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現行立法承認違約金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多重屬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這樣,既維護了守約人的
利益,也兼顧了違約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功能在於使守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補償和實現;有關違約條款主要是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主要目的絕非在於懲罰違約方。因此,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其本質意義首先在於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才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