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中就有破產情形下的不動產,除此之外,對於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查封的不動產也不適用,並且無論是出於何種情形下的動產也是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係指在租賃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並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將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租賃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即屬於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應受到《企業破產法》的調整,並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精神,限制“買賣不破租賃”在破產清算中的適用。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解除或者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破產管理人通過此種方式清除破產財產的權利負擔,保持破產財產的價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