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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質保金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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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質保金新規定有哪些
合同工程質保金新規定有哪些
為保證各項工程安全順利的實施,防止質量缺陷造成使用者的苦惱和不便,國家採取收合同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有效提高建設者的責任心以及工程的安全性。那麼國家對於質保金的具體收取和返還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帶您瞭解合同工程質保金新規定是什麼。
一、    關於合同工程質保金預留的期限規定
1、    保修期
在合同工程結束後會預留質保金,進行一段時間對於質量的檢查,稱之為保修期,《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根據本條,《建築法》對於保修期限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對最低保修期限進行規定,對此,國務院頒佈的《質量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保金的期限,其與保修期的主要區別之一是缺陷責任期同時是預留質保金的期限,該期限一般情況下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雙方亦可約定適當長於上述時間的期限。
二、    關於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及返還規定
《質保金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第七條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