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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糾紛的適格原告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83W
撫養費糾紛的適格原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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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撫養費的適格原告有哪些説明?

撫養教育子女是每個父母應盡的法律義務,撫養費的追索實質上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是雙方權益追償的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確定的撫養費(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有權利要求父或母增加撫養費,此時提起訴訟是子女本人,因為父或母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的義務,是義務人,並非權利人,所以不能成為原告主體資格。
(二)撫養費,故名思議,是撫養子女所需的花費,是撫養人為履行撫養義務的支出。是一方支付給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供其用於撫養子女而免除自己直接撫養子女的義務(該義務免除僅對對方有效,對子女無效)之費用。上述即為撫養費的適格原告的具體解答,謝謝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