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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共有人同意簽訂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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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共有人同意簽訂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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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簽訂合同的效力如何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做出法律行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權代理而與對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這類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過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的合同拒絕追認的,合同確定無效;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方在知道簽訂的合同為無權代理合同時,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1個月內未作出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確定無效。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自追認生效時,合同自始發生效力。無權代理合同的相對人,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當事人為無權代理人的,那麼該相對人就為善意相對人。善意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前,通知相對人撤銷合同,通知到達相對人的,合同確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