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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77W
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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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什麼算作不當得利,以及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

你好。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不當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在此行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係,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指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第92條中表述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該法律條款中包含了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的四項基本要件,即一方獲利;一方受損;獲利無法律上原因;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四項要件,是檢驗不當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標準,也是確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基本法律事實,成為就不當得利返還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