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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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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所得税地方留成
合夥企業所得税
1、合夥企業本身不存在所得税,其所得由合夥人承擔所得税納税義務。

2、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税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税”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税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税納税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税。

3、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4、《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21]159號)規定,有限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應就其享有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5、企業法人出資設立合夥企業,對於企業法人本身而言應屬於投資行為。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中確認為企業法人享有的所得,在企業法人的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中應反映為投資所得並繳納企業所得税。

6、合夥企業的所得,無論是否分配,均應繳納所得税,上述《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的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無論合夥企業的所得是否分配至各合夥人名下,均應按各合夥人所享受的權益確定繳納所得税。

7、法人合夥人投資所得不能享受免税優惠,《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因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税法》中界定的“居民企業”範疇,因此,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法人合夥人也無法享受免税優惠。

8、分配與虧損的限制,合夥人不能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税時,不得用虧損抵減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