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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許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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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權許可使用
許可使用

1、概念: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2、一般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特徵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範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4)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權,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權而不署明著作人,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