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1、用人單位的損失必須以實際發生為準,對於可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救濟的債權如拖欠貨款,不宜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2、在認定勞動者過錯時,應考量損害的發生與勞動者崗位職責之間的關聯程度,如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指派從事超出其崗位職責範圍的工作而導致損害發生,則不宜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3、在確認過錯程度時,要將企業經營風險、管理人員過錯與勞動者崗位職責、過錯進行全面綜合衡量。
4、在確認賠償金額時,要考慮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過錯程度綜合認定。
5、在要求勞動者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時,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