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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產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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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產生的方式
監護人的設立方式有那哪些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