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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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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精神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存在於民事訴訟中嗎
其着重點在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設置,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本解釋為準: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47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而依據《解釋》的規定。”這樣,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理由在於。有鑑於此:“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同時。”該條規定屬於授權性規範:“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以後,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解釋》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非將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排除在該程序設置之外,這對受害當事人明顯不公,《解釋》第1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