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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店尋釁滋事上網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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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店尋釁滋事上網逃嗎
我國關於尋釁滋事上網怎麼處理

《刑法》規定及解釋因本文大量內容需要對照有關條文和司法解釋內容,故首先需要羅列相關規定。


尋釁滋事罪,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罪名。條文原文是:“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網絡尋釁滋事行為的表現方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規定了網絡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規定了網絡上的尋釁滋事犯罪與其他犯罪牽連或者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適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界定了信息網絡的概念:“本解釋所稱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