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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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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如何規定的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如何規定的

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脱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脱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並存的債務承擔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債權債務關係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脱離債務關係,第三人加入債務後,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範圍內承擔履行義務;
3、應當通知債權人,並存的債務承擔中雖然不需要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
4、第三人為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