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其次是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僱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如果工資已經包括津貼,那麼可以不再另設津貼支付,根據你們的約定、工資、津貼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需明白你工作的單位是否存在非正常工作時間的範疇以及工資支付標準,個人認為這樣約定是有效合法的,因為其只是把津貼剔除在工資支付之外另作獎金、津貼的發放。
以上是為您提供的關於勞動合同約定獎金不屬於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否合法的相關解釋,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