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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礙通行造成的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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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礙通行造成的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公共道路妨礙通行造成的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1、公共道路妨礙通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當由實施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品的行為人承擔。受害人可以同時請求行為人及管理人承擔責任,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 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