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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正當防衞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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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正當防衞如何認定
我想諮詢一下正當防衞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衞做了詳細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認定正當防衞必備的條件
1、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二、以下十種情形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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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由上可知,正當防衞必須具有其必備的情形,而且在特定的十種情況下不構成正當防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