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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後房屋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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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後房屋拆遷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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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後房屋拆遷

訴爭房屋被合法拆遷後,雖然遺囑中所涉的房屋已不存在,但卻轉化為貨幣形式的財產。葛老太對房屋享有財產權,不能把房屋實體上的滅失等同於財產權的喪失,其仍然享有財產權,享有的是由於房屋拆遷而轉化為拆遷補償款的財產所有權。所以説葛老太實質上的財產並未滅失,只是在存在方式上有所變化,遺囑中提到的財產仍然要按照葛老太的意思進行分配,故房屋拆遷後葛老太的公證遺囑不能視為被撤銷,仍然是有效的。
以上是立下遺囑後房屋拆遷是否有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