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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時清算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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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時清算成立時間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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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的成立時間



  (一)確定提存成立時間的意義

標的物的提存成立後,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可以平衡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對債務人導致的不利後果。避免債務人無期限地等待履行,而導致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穩定的狀態一直持續存在。

此外,《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該條文對債權人的提存物領取請求權的行使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期限是除斥期間,提存成立時間即是債權人的提存物領取請求權的期限計算的起點。提存物自提存成立之日起經過5年,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債權人不能再對提存物主張權利。


  (二)提存成立時間的確定

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或者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提存成立。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第16條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人公證處提存賬户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為提存日期。”《提存公證規則》第17條規定:“公證處應當從提存之日起三日內出具提存公證書。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