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納税輔導期管理辦法> 的通知》(國税發〔2010〕40號)第十二條規定:“主管税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税人。
輔導期納税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税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税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因此,要以稽核結果通知書為準,可以進項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