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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市徵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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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市徵地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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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徵地補償標準


長春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