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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主客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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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主客觀要素
生產銷售劣藥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生產、銷售劣藥罪中罰金處罰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規定,新增“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