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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金被法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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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保證金被法院凍結
請問大家貸款保證金法院能凍結嗎
 (一)、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户,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   (二)、貸款保證金賬户既不屬於專用賬户也不屬於一般結算賬户。它是銀行為企業開立的一類專門存放信用保證金的賬户,企業通過銀行辦理貸款、銀行承兑匯票、信用證等業務需要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直接存入保證資金是其中一種擔保方式,所擔保的事項沒有完結之前,保證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經協商後應正常計息的。因為款項在所擔保的事項未完結之前屬於質押,質物移交質權人(銀行)佔有,故保證金賬户可以理解為:是以外部客户號設立的銀行內部賬户。對於如何確認賬户“特定化”,筆者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範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依據該規定對金錢質押進行分析,貸款保證金賬户要構成“特定化”,首先需要對該賬户資金擔保的具體主債權種類、數額,擔保的範圍(不論是對全部債務金額或是按債務金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擔保),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等予以明確約定,即保證金金額應該與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對賬户資金擔保的主債權沒有具體約定,僅概括地約定貸款賬户資金可對債務或對一定比例的債務可以優先受償,該債務具體是哪筆債務不明確,甚至債務是否實際已經發生也沒有確定,就不構成賬户擔保的特定性,也就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基礎條件。第二,該賬户資金在債務關係存續期間,金額必須是固定的。賬户資金不能隨意進出,也不能把該貸款保證金賬户當作蓄水池,把超出優先受償債務數額的其他資金也源源不斷地充實到該賬户中,以可能逃避其他案件的執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發生以上情形,該賬户資金不特定,不具備金錢質押的屬性。 以上便是貸款保證金法院能凍結嗎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