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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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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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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對承租人的補償


1、承租人的權利 根據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在拆遷租賃房屋時,有權利要求出租人與拆遷人之間簽訂產權調換拆遷協議;

(2)在拆遷人與產權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協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有關拆遷協議無效;

(3)就拆遷補償事宜與出租人、拆遷人進行協商並簽訂拆遷協議;

(4)對經協商不能達成拆遷協議的事宜,可以請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5)對拆遷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6)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7)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8)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複議;

(9)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