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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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訴渠道是怎樣的?你們知道·渠道嗎?
申訴控告與行政複議雖然都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監督糾錯制度,但二者之間也存在區別。一是調整範圍不同,行政複議調整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而申訴控告調整的是機關與公務員之間的有關人事爭議。二是申請和受理的方式不同,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兩種方式提出,申訴控告則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可以是本級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級行政複議機關,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而申訴控告則有嚴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