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如何處置
大量網絡
犯罪案件中,僅能查實行為人在網絡上實施聯絡或者其他活動,對於網絡下實施的各種危害性行為,很難一一查實、查全。因此,設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目的是為了解決網絡犯罪中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如何處理的問題,將刑法規制的環節前移,以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可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實質是對網絡犯罪預備行為獨立入罪,實現預備行為實行化。因此,認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只應要求行為人實施了相應的網上行為,即所設立的網站、羣組用於實施
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所發佈的信息內容有關違法犯罪或者為實施
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至於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相應違法犯罪活動,屬於網下行為,不應成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而且,對於行為人實施了相應違法犯罪活動,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應當從一重罪處斷。以上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如何處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