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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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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規定
刑法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司法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犯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這裏所説的“郵政工作人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

本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如一般單位收發室人員故意延誤郵件收發的,不構成本罪。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和任務,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