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的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先中止後終止:
發生中止第(1)至(3)項的情形,中止行政複議的,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