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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合同違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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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合同違約規定
電梯的使用單位規定

在電梯出現運行事故時,經常會出現電梯相關各方相互推諉責任,誰也不負責的情形。對此,《辦法》第九條明確了電梯的使用單位。


1、新《辦法》對電梯的使用單位如何確定有了明確規定: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2、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託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為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3、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由其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4、房屋租賃場所配有電梯的,由租賃雙方書面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