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並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鑑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