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可以在個人所得税前扣除麼
關於企業年金個人
所得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税函[2009]694號
一、企業年金的個人
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
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税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户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税應税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户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併),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税款,並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對企業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税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税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在2011年1月有一個新規定:
(一)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户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户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户的企業繳費後超過個人所得税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但年金所繳納的税金是不能在計算個人所得税時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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