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立遺囑人已簽字,有具體的遺囑內容,是有效。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簽字,也沒有見證人,無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