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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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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異議期間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涉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但是該期限在法律中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合同只能通過法定解除來解除合同嗎,可不可以對合同進行約定進行合同解除?相信大家都還不是太清楚,那麼下文久是本站合同糾紛律師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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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異議期間

解除權行使的期限,無論是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預定解除權於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期限,該期限應當明確地訂入合同的解除權條款中。正如法定解除權和約定解除權可以同時並存一樣,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排斥法定解除權期限的適用。從合同自由的原則出發,應當承認這些約定的效力。
解除權的行使無法定或者約定期限的,則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此處所謂的“催告”,是義務人向解除權人發出的要求其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它最終可能導致對方當事人解除權消滅。此處所謂的“合理期限”,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交易的目的和交易的習慣所需要的正常的時間,對於合理期限,要作具體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