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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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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權協議
離婚協議可以對抗債權嗎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並不可以對抗債權。

我們需要知道離婚夫妻在離婚協議上籤了字之後,其實離婚協議並不是馬上就能生效的,根據《婚姻法》中的規定,只能是在辦理了登記備案之後該協議才會生效。此時就要區分一下反悔的時間點了,雖然在協議生效之後也可以反悔,但此時受到的限制就是比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