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
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
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
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