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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血罪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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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賣血罪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判罰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組織賣血罪構成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組織賣血罪構成是下邊這樣的。

《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