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二)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本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三)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四)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及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六)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股東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