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可以參考以下內容《民事訴訟法》規定:
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
也就是説,從上訴提出二審之日起,25天以後,二審法官才會收到材料,再自行確定和通知開庭時間,實踐當中,上訴後一個半月左右開庭,是比較常見的情況,但這並不是法律規定,而是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確定的合理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