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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殖場徵收補償標準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4.03K
農村養殖場徵收補償標準
農村養殖場徵收補償標準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農村養殖場徵收補償沒有具體的標準,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農村養殖場徵收補償沒有具體的標準,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