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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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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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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 擔保物權都包括什麼

 同一物擔保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時,應當先就順序在先的債權行使擔保物權,只有順序在先的債權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清償順序在後的債權。

  首先,法定擔保物權優先於意定擔保物權,即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其次,如果同一擔保物上同時存在抵押權與質押權,若抵押權先於質押權成立並進行了法定登記,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若抵押權先於質押權成立但未進行法定登記,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後於質押權成立,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

  同一債權上存在多個擔保物時,如果債務人提供擔保物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對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擔保物來滿足,以免債權人在對非債務人的第三人擔保物權之後,第三人再對債務人進行追償。

  如果債權人放棄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如果被放棄的擔保物價值較大,與債權額相等或者大於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免除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物的不足債權額,其他擔保人在擔保物價值範圍內減輕承擔擔保責任。值得注意的是,放棄的擔保物的價值的計算,應當以擔保物的市場價為準,而不是擔保物的預設價值。

  如果債權人放棄的是其他擔保人提供的物的擔保,那麼,另外的擔保人不能要求減免擔保責任。這是因為債務人是真正負債人,其他擔保人是或有負債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等於放棄了對真正負債人的追償而將責任轉嫁,有違誠實信用。以上是對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是什麼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