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讀本文書時應告知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或蓋章。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送達本文書第三聯時,應告知執行機關在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會見其他人員之前,應當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三、對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變更為監視居住的,除製作本文書外,還應同時製作《決定釋放通知書》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書共三聯,第一聯統一保存備查,第二聯向犯罪嫌疑人宣告後附卷,第三聯送達執行機關。
上訴就是監視居住保證書樣板的回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