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在以前,第一次賣淫被抓的,一般處以拘留、罰款;再次被抓的,屬於屢教不改,一般是處以6個月到2年的勞動教養。
現在沒有勞動教養了。對於賣淫、嫖娼的,只能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