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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天抵緩刑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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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一天抵緩刑多少天
羈押一天抵緩刑多少天
一、實際羈押天數抵緩刑如何抵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判處緩刑後,考驗期是在判處之日起算的,而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緩刑執行期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羈押期限怎樣折抵刑期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四、緩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