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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擔保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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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擔保期的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擔保期的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擔保期: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2、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3、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4、裝修工程為2年。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