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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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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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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週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3、間隔期達到2週年、不滿3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徵收; 4、間隔期達到3週年、不滿4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以上就是石家莊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