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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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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具體是什麼
企業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具體是什麼
企業吸收合併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註銷;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併的主體併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註銷;
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